特別生存金差異化領取
三年期交費,在年滿五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若被保險人生存,可領取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年交保險費的60%的特別生存金;年滿六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若被保險人生存,可領取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年交保險費的40%的特別生存金;兩次合計領取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年交保險費的100%。
五年期、十年期交費,在年滿五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若被保險人生存,可領取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年交保險費的100%的特別生存金。
年金終身領取
三年期交費,年滿七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開始領;五年期、十年期交費,年滿六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開始領。關愛金領取前,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領取年金;關愛金領取后,每年再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領取年金,直至終身。
關愛金定制化領取
被保險人可以選擇60、65、70、75、80和85周歲任一時點,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領取關愛金。
身故保障,投保無憂很安心
被保險人于關愛金領取日前身故,按照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與現金價值兩者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關愛金領取日起身故,按照現金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關愛金領取后意外身故專屬保障
被保險人在關愛金領取之后,因意外傷害身故,除了身故保險金之外,再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扣除已給付身故保險金后的余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享有紅利分配權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分配的紅利可以現金領取,也可以進行累積生息。
備注:本合同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均只給付一次。
國壽鑫玉滿堂年金保險(分紅型)利益條款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特別生存金
交費期間為三年的,在本合同生效年滿五個保單年度和年滿六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分別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年交保險費的60%和40%給付特別生存金;
交費期間為五年、十年的,在本合同生效年滿五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年交保險費的100%給付特別生存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首筆年金領取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關愛金領取日前,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給付的年金為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30%。
自本合同約定的關愛金領取日后的第一個年生效對應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3%給付年金。
三、關愛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約定的關愛金領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關愛金。
四、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關愛金領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下列兩者的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1.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2.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于關愛金領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五、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于關愛金領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上述第四款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后,再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扣除已給付身故保險金后的余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本合同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均只給付一次。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和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猝死;
三、被保險人因流產、分娩;
四、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巖、駕乘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七、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紅利事項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復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本公司紅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
投保范圍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日止。
關愛金領取年齡和領取日
關愛金領取年齡分為六十周歲、六十五周歲、七十周歲、七十五周歲、八十周歲和八十五周歲六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合同的關愛金領取年齡。關愛金領取年齡一經確定,在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本合同的關愛金領取日為本合同的關愛金領取年齡的年生效對應日。
首筆年金領取日
交費期間為三年的,首筆年金領取日為本合同生效年滿七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
交費期間為五年、十年的,首筆年金領取日為本合同生效年滿六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
本簡介僅供參考,具體內容以《國壽鑫玉滿堂年金保險(分紅型)利益條款》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保險基本條款》規定為準。